教育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近日公布《关于提高高等学校网络治理和服务质量的通知》,明确高等学校不得签订排他性合作协议等相关规定。
高等学校不得签订排他性合作协议。《通知》强调,高等学校不得签订排他性合作协议,限制或者禁止其他基础电信企业通过第三方开展校园业务。向基础电信企业平等开放校园通信设施,提供平等准入门槛,为基础电信企业从事校园通信设施建设提供相应门槛。基础电信企业要严格遵守工信部关于校园电信市场禁止经营行为的要求,遵纪守法,严格执行与学校的合作协议,杜绝恶意竞争和不形成价格联盟和市场垄断;尊重教职员工和学生的选择权和知情权,不捆绑、强迫销售,不以任何方式限制用户使用指定基础电信企业提供的电信服务和终端设备;不得过度营销,不得在校园内及周边开展影响校园秩序的电信业务营销活动。
高校要完善校园局域网服务成本分担机制,科学确定师生网络服务成本分担模式和标准,建立成本公示制度,及时响应用户需求;教职员工和学生共享网络费用遵循非营利原则,不得为社会提供商业网络服务。基础电信企业要建立面向学校的网络资费优惠政策。原则上,学校网络资费不应高于城市网络资费的平均水平。公共通信网络建设需要使用校园配套资源的,基础电信企业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或者按照公益性原则与学校协商支付相应费用,收费标准应当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电信主管部门备案,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收费项目。
高校要统一向本单位信息系统主管分配IP地址和域名,建立校园局域网集中导出管理机制;严格落实互联网接入实名认证制度,规范境外访客网络接入治理,落实互联网地址统一治理和网络接入统一认证制度,按要求记录和存储互联网接入日志;建立网络流量监测机制,及时识别网络攻击,屏蔽不良网络信息,提高校园局域网安全态势感知能力;完善应急管理机制,建立网络安全事件协同处置机制,确保各类网络故障和安全事件能够得到快速响应和有效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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