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央视新闻客户端报道,驾驶人邹驾驶大型普通客车通过转弯限高路段时,因违反交通标志、限高标志,误驶入一辆小型轿车的车道,导致该车“封顶”,造成1人死亡、8人轻伤、5人轻伤。2021年9月24日,桂林市象山区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邹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被告秦某不服判决,向桂林中院提起上诉。同年12月,桂林中院对此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已经生效。
相山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17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邹驾驶一辆大型普通客车,超员55人,由南向西左转驶入环城二路,违反大小客车分车道交通标志和限高标志,驶入小型汽车专用车道。当他继续沿道路行驶至通过通道和桥下限高高架桥时,公交车车头上部与限高高架桥发生碰撞,碰撞后未立即采取紧急制动。限高杆横向嵌入大型普通客车车身为860c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邹在事故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乘客魏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死者牟伟符合交通肇事罪,因重型颅脑损伤合并呼吸衰竭死亡;剩下一个一级轻伤;级轻伤7人;五人受轻伤。经查,该车核定人数55人,实际人数56人,超员1人。交警部门认定,邹负这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相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八人轻伤、五人轻微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邹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他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邹在案发后通过保险公司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且具有自首情节,法院酌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