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光视频消息,12月3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爷爷将房屋过户给孙子后起诉追讨的案件。张买了一套学区房,和妻子住在一起。2018年9月,孙子小张上小学。2019年8月,张夫妇与儿子儿媳签订了合同。买方为小张,成交价10元,房屋过户给小张。
但产权证仍由张持有,房屋也由张和共同占有。2021年,陈某住院,老两口和儿子发生矛盾,儿子挂失产权证,重新办理并持有。在死亡后,张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房屋恢复至其名下。张说,把房子过户给他的孙子是为了他的入学,而他的儿子认为这是一个自愿的礼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双方对房屋过户的真实原因有不同意见,但均认为没有真实的购房协议,购房款为10元,非正常购房款。因此,涉案二手房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转学时,小张已在相应学校入学,张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临时转学,故认定为赠与。因此,法院判决确认涉案房屋归小张所有。张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