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新闻客户端消息,记者今天从市场监管总局获悉,针对近期部分药品等与疫情相关的物资价格波动,市场监管总局以电商平台为重点,对相关涨价行为进行了集中摸排,并组织重点省份市场监管部门对具体线索逐一核查。初步发现网上药店涉嫌价格欺诈,已移交相关省份市场监管部门调查。
随着各地防疫政策的逐步细化和优化,连花清瘟等部分热销药品暂时供不应求,一些不法经营者借机炒作,哄抬价格。结合前期线索,市场监管总局提取了9月以来多个平台多家药店的连花清瘟销售数据,组织相关省份市场监管部门核查进货台账。根据核查,一些经营者在12月初开始大幅提高销售价格,尽管采购成本变化不大。比如某网上药店卖的连花清瘟颗粒6g*10袋/盒。11月份进价23.5—32元/盒,销售价26.8—38元/盒。但从12月初开始快速上涨,12月5日涨到99元/盒。某网上药店卖的连花清瘟胶囊0.35g*24粒/盒。11月份进价11.5-12.5元/盒,销售价18.9-33.1元/盒。12月初进价14.5-22.5元/盒,销售价从41.9元/盒迅速上涨到88.1元/盒。上述药店在没有明显增加成本的情况下大幅提高销售价格,或者虽然增加了成本,但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上涨幅度,已涉嫌构成价格欺诈。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密切关注药品等涉疫物资价格走势,指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及时曝光典型案件,切实维护涉疫物资市场价格秩序。
“九不”!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疫情相关物资价格和竞争秩序提示。
针对部分药品等涉疫物资价格波动和市场竞争情况,市场监管总局今日发布《关于涉疫物资价格和竞争秩序提醒告诫书》,从规范价格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等方面,对涉疫物资生产经营者划出“九不”红线。
警示明确要求生产经营者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则,明码标价,哄抬价格,欺诈价格,串通涨价,价格歧视,虚假宣传,混淆假冒商品,诋毁商家。同时,对广大生产经营者提出自查整改要求,鼓励社会各界举报违法违规线索,促进社会共治。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部署各地开展涉疫物资价格和竞争秩序重点检查,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形成有力震慑。
附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涉疫物资价格和竞争秩序的提醒
当前,我国疫情防控面临新形势和新任务。为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进一步规范医疗用品等与疫情相关物资的价格和竞争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相关生产经营者提醒如下:
一是不得违反自愿、平等、公平、合理、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依法合理定价,开展公平竞争。
二、不得违反明码标价的规定。不得以高于标示的价格销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三,
四。没有价格欺诈。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不得实施虚假打折、比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违法行为。网络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强迫平台内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价格标示。
五、不得串通涨价。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6.没有价格歧视。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施价格歧视。
七、不得虚假宣传。不得对经营者本身、商品的性能、功效、商品的销售情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或者误导消费者和相关公众。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排名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
八、不伪造混淆。不得使用与他人知名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商业标记。未经授权,这将误导消费者,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九。没有商业诽谤。不得捏造、散布或者指使他人捏造、散布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信息,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各相关生产经营者要认真对照上述要求,及时进行自查自纠。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将依法严惩并公开曝光。欢迎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如发现违法线索,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