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我们已收到徐支付的9万余元应急处置费。”近日,常州市金坛区检察院接到长荡湖渔政监察大队电话通报。徐,女,非法放流外来物种案被告人。她在当地长荡湖偷偷放生了25000斤鲶鱼,导致大量死亡。渔政部门花了10天时间才完成打捞。鉴于该行为已严重危害长荡湖水生态系统安全,检察机关已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本报12月29日从金坛检察院获悉,徐身体不好,于是通过微信加入了一个发布圈。2020年12月,为了给家人朋友祈福,她在微信群里组织了一次放生活动。她到当地水产批发市场刘某处了解到鲶鱼比其他鱼便宜,于是购买了9.04万元的鲶鱼,并与刘某协商将鲶鱼送到指定地点。考虑到找个地方放生很容易被钓走,大家最后决定在乾子湖放生,那里有禁止垂钓的警示牌。
去年12月15日,许按计划被释放到湖,但被湖管委工作人员和周围群众拦下。我不得不秘密转移到长荡湖的一个港口,放生25000斤鲶鱼。让徐没想到的是,鲶鱼大量死亡。经过10天的打捞,长荡湖渔政监察大队组织人员共打捞死鲶鱼2.02万斤,支付打捞费、保管费、无害化处置费等应急处置费用共计9万余元。
打捞现场长荡湖渔政监察大队供图
长荡湖是金坛的“母亲湖”,也是长江流域重要水域所在的湖泊。案发后,长荡湖渔政监察大队第一时间邀请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讨论案情。金坛检察院经初步审查,认为徐等人的行为已严重危害长荡湖水生态系统安全,符合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条件,立即启动立案审查。
经鉴定,这些鲶鱼为革胡子鲶鱼,为外来物种。它们是肉食性杂食性鱼类,生长速度快,繁殖能力强,入侵能力强。一旦入侵成功,将对长荡湖水生态系统造成巨大破坏。
2022年9月底,检察机关依法对徐、刘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承担违法放流造成的长荡湖直接资源损失7427.6-44564.5元,生态环境损害至修复完成的服务功能损失5000-6000元,专家评估费1.8万元,并适用惩罚性赔偿,要求两被告在服务功能损失范围内。
徐某、刘某不理解,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徐某、刘某赔偿。他们说:“为什么做好事就一定要赔钱?”对此,检察官问,“你们放出来的活鱼都是死的。你还觉得这是福气?”“南方鲇是一种高度入侵的外来物种。你知道这对水生生态系统的危害有多大吗?”徐和刘无言以对。在检察官现场释法后,两人终于认识到这种非法放生的错误,并向场所有人道歉,表示愿意承担责任。近日,徐某已支付9万余元进行紧急救治,徐某、刘某表示愿意积极补偿生态损失。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相关办案部门提醒,放生是好事,但要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接受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注意保护生态环境。放生前必须了解动物的生活习性,确认其适宜的生活环境,确保放生动物的习性、数量和健康状况与放生环境相协调,尽量避免放生动物对人类生命、生活或放生场所生态安全的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