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报道称,12月29日,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吉林CPPCC原副主席孙宏斌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孙宏斌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对受贿所得的赃款赃物,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至2018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孙宏斌利用职务之便,在工程承包、工程款支付、土地征用、企业融资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在担任吉林高新管委会副主任、主任和吉林新北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45万元。
通化中院认为,鉴于孙宏斌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已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并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具有立功情节的;认罪悔罪,积极退缴全部赃款,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