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双方自愿?

2024-09-26 09:55 生活百科 0万阅读 投稿:开发问答

涉事徐州农商银行

据红星新闻报道,姚是江苏徐州市奎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徐州普瑞康复医院的法人代表。因为急需资金,他向当地一家银行申请了1900万元的贷款。姚说:为了顺利获得这笔贷款,在银行的要求下,他以原价从银行接手了577万元的不良资产。此后,产生不良资产的公司破产清算,不良资产无法全部收回。姚接手了这笔不良资产,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姚认为,银行在处理这笔不良资产时,没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评估和公示,在办理贷款业务时是“捆绑”的,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2022年7月,姚将涉案银行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返还债权转让款577万余元。对此,涉事银行相关负责人表示,不良资产转让时,双方自愿签订协议,不存在违法行为。

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近日,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双方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真实有效,驳回了姚的诉讼请求。

[聚会]

贷款被绑,绑了577万余元不良资产。

姚告诉红星新闻记者,2013年11月,他向徐州淮海农商银行牌楼支行申请贷款1900万元,原因是其个人投资建医院急需资金。

“我和银行签了贷款合同,贷款手续办完之后,贷款一直没下来。”姚说,他找到银行相关负责人询问,“对方说上级正在调查他办理的一笔不良贷款的责任。希望我能帮忙消除这笔不良贷款,才能顺利批给我。”姚说,为了顺利拿到贷款,他以577万多元的原价接手了不良资产,并与银行签订了《债券转让协议书》的合同。

“对方当时承诺,这笔不良贷款没有风险,事后会全额返还给他。”姚说,他接手这个不良资产后,对方还向他承诺,银行会负责对产生不良资产的公司进行追索,没有经过他的要求。姚向红星新闻记者提供了银行向法院提交的4份执行申请书、银行相关负责人出具的收据等材料。“事实也证明,追回577万余元不良资产一直是银行的监管和执行。”

据透露,2020年,产生不良资产的公司进入破产清算,而577万元的不良资产仅收回31万余元。在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后,姚认为,银行未按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这笔不良资产进行评估和公示,在办理贷款业务时“捆绑销售”,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2022年7月,姚将涉案银行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返还债权转让款577万余元。姚的代理律师提出,鉴于签订协议时“不接受不良资产就不能顺利贷款”的情况,姚的真实意思是向银行贷款以消除不良资产。“本案中,银行既没有经过评估程序,也没有通过拍卖等公开程序进行转让,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其次,银行很少全额转让坏账,100%购买它们违反常识和商业逻辑,”律师姚表示。

双方签字的《债权转让协议》

[银行方]

双方自愿签署债券转让协议并不违法。

姚不良资产未评估的说法在庭审中被银行否认,银行于2013年11月出具了双方签字的《债权转让协议》。

徐州农商银行认为,银行与奎山社区医院是债权转让协议中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关系,577万余元是奎山社区医院向银行支付的不良贷款债权转让款,不存在对债务人的先行垫付;双方已按照《债权转让协议》履行了约定的义务。同时,徐州农商银行认为,本案债权转让协议是基于法律规定签订的,约定该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不存在法律规定或其他约定无效的情况。且银行已依法完成告知义务,涉案债权转让协议已履行完毕;因此,姚基于债权转让协议未被全部清偿的风险应由其本人承担。

对于姚提出的“不良资产债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公开进行”,提出质疑。徐州农商银行回复称,不良贷款债权转让给社会人员的方式可以是公开的,也可以是协商的,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此外,姚提出了“不良资产转让为什么不经过第三方评估,能否100%价值转让”的问题。徐州农商银行表示,虽然没有第三方评估,但以双方协商价格确认,协商价格不违反国家规定。

此前,姚曾向银监部门举报该行存在债权转让违规行为。2021年10月18日,中国银监会徐州监管分局回复称,该债权转让协议由双方单位及法定代表人签署,无法核实该转让协议签署违法。2022年12月,徐州农商银行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协议的签订是双方自愿的,不存在姚反映的情况。

中国银监会徐州监管分局,中国回应无法核实违规。

[法院]

双方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真实有效。

2022年12月28日,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定了姚于2013年11月向徐州农商银行借款1900万元,双方签订《债券转让协议》元,银行将不良资产577万元转让给姚的事实。判决书内容显示,双方签订577万元不良资产《债券转让协议》后的第二天,徐州农商银行将1900万元贷款转给姚。

判决书内容还显示,2014年,徐州农商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产生577万余元不良资产的公司;法院分三次向徐州农商银行支付货款共计31万余元,徐州农商银行又先后向姚交付了31万元。

针对姚认为双方签订的《债券转让协议》是“共谋、虚伪,属于无效法律行为”的意见,铜山区法院表示,在双方签订协议且姚支付相应的债权转让对价后,徐州农商银行虽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强制执行,但将收到的执行款交付给了姚。“涉案债权转让协议不存在合谋和虚伪。”铜山区认为,涉案债权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债权转让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真实有效。

铜山区还指出,虽然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法律效力有关问题的批复》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商业银行向社会转让贷款债权时,应当采用拍卖等公开形式形成公平价格,接受社会监督

“本案债权已全部转让,姚也已履行了支付对价的义务。不存在不公平或者未公开的价格,没有证据证明国有资产受到侵害,不存在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法院认为,铜山区涉案债权转让协议不存在《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

铜山区在判决书中指出,姚主张《债权转让协议》涉案无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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