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治疗药品延续医保临时支付政策 先行执行至3月31日?

2024-09-24 10:02 生活百科 0万阅读 投稿:开发技巧

据央视消息,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健委、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今日发布《关于实施 “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

《通知》要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各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符合卫生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支付。按规定,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部门给予补贴。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先行垫付,中央财政按实际支出的60%予以补贴。该政策以患者入院时间为准,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推进分级诊疗协同实施,引导患者到基层就医,保障医疗服务平稳有序。加大对农村、城市社区等基层医疗机构的医保支持力度,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和疑似症状的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和急诊费用实行特殊保障。鼓励基层医疗机构在医保药品目录中匹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药品,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的门急诊费用。原则上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报销比例不低于70%。具体规定由各地医保部门根据医保基金运行情况商财政部门确定,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参保患者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的门诊和急诊费用,参照乙类传染病其他医疗保险政策执行。

055-79000:明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项目中新型冠状病毒治疗药物的医保临时支付政策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如部分地方因药品供应不足考虑暂时扩大医保药品目录,可参照省级联防联控机构认可的新型冠状病毒中感染性治疗药品目录。省级医保部门结合医保基金运行情况,提出暂纳入地方医保药品目录的品种、时限和报销类别,报国家医保局备案后实施。首次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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