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患者住院、门急诊治疗费用谁负担?用药如何保障?官方明确?

2024-09-24 09:38 生活百科 0万阅读 投稿:C百科

据国家医保局介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平稳有序实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B and B管理”,国务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先后发布了《关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的总体方案》及其配套方案。为确保新型冠状病毒实施“乙类乙类管理”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的医疗保障,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健委、国家疾控局联合下发《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自新型冠状病毒实施“B级管理”以来,相关政策已开始实施。主要内容解释如下。

一、新冠肺炎患者住院费用保障

为确保患者在新冠肺炎治疗不受住院费用影响,文件规定对新冠肺炎住院患者继续实行“乙类甲类管理”政策,对新冠肺炎患者住院费用给予全额保障。新冠肺炎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费用,按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支付,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这一政策是根据患者在新冠肺炎的住院时间制定的,将执行到2023年3月31日。

二、关于新冠肺炎门诊和急诊病人的处理。

为确保新冠肺炎患者在感染初期能够及时得到医疗服务,文件要求落实特殊保障措施,提高基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新冠肺炎的门急诊患者报销水平。加大医保对农村、城市社区等基层医疗机构的倾斜支持力度,对基层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和疑似症状的参保患者实行门急诊费用专项保障,鼓励基层医疗机构在医保药品目录中配置足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药品。参保患者在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冠肺炎治疗相关的门急诊费用,原则上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报销比例不低于70%。具体规定由各地医保部门根据医保基金运行情况商财政部门确定,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患者在新冠肺炎其他医疗机构的门诊和急诊费用,按其他乙类传染病的报销政策,应全额报出,用于纳入医疗保险范围的医疗和药品费用。

三。新冠肺炎患者的药物保障

为适应当前疫情形势,满足新冠肺炎患者用药需求,决定暂时扩大医保药品目录,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在目前的国家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有660种用于治疗新冠肺炎氏症(如发烧和咳嗽)的药物。在此基础上,纳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性疾病诊疗项目的新冠肺炎药物也实行医保临时支付政策。药品仍不足的地方,各地医保部门可参照各省联防联控机制确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性治疗药品目录,结合医保基金运行情况,临时扩大医保药品目录。

四。新冠肺炎患者的在线诊断和治疗

为了确保新冠肺炎的患者能够得到及时的治疗,该文件要求提供“互联网”医疗保险服务,以帮助新冠肺炎的患者获得在线治疗。要求各地卫生部门及时公布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名单。对于行业部门批准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开放的互联网首诊医疗服务,移动支付和结算服务

文件要求完善价格形成机制,继续做好价格谈判或协商、集中采购、网上采购、备案采购、价格监测等工作。减少新冠肺炎病人治疗所需的药物,降低新冠肺炎病人的治疗费用。省级医保部门要结合本地医保基金运行实际,统筹推进政策落实,科学确定保障范围和水平,既能合理减轻群众负担,又能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在此基础上,医保基金确实出现收不抵支的统筹地区,地方财政可以给予适当补助。推动省内适时基金调剂。

不及物动词医疗保险服务管理

文件要求优化医保经办流程,提供便捷的医保服务。继续做好医保便民服务工作,落实长期处方医保支付政策,推行常规事项网上医保办理、紧急事项及时办理、特殊事项私人办理、非紧急事项延期办理、隐患消除。各地根据需要,与具有新冠肺炎治疗能力的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指导各类医疗机构采集上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结算相关信息,进行医保费用结算。发挥经办力量,推动服务下沉。各级经办机构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和城市社区卫生宣传工作,普及疫情防控知识,提高群众自我保护意识,确保医疗保险管理不放松、医疗保险服务不中断。

七。相关部门的职责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和乙类管理”,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综合评估我国病毒变异、疫情和防控工作的基础上作出的重要决策。文件要求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各地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履行职责,确保政策落地见效。医保部门负责相关费用的审核结算,加强基金监管;财政部门负责及时拨付财政补贴资金;卫生部门负责指导医疗机构做好新冠肺炎患者的身份识别、信息登记和上传工作;疾控中心部门负责上传新冠肺炎患者的信息和数据。加强协调联动,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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