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收到再审申请?

2024-09-22 10:22 生活百科 0万阅读 投稿:StackOverflow中文版

红星新闻,辽宁绥中县的韩成是大货车司机。2022年,因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2022年初,韩成从绥芬河回到辽宁绥中县老家后,绥芬河出现疫情,很快绥中县也出现疫情,韩成也感染了新冠肺炎。由于韩成未向当地申报行程,当地检察院认为韩成及其同伴导致绥中县大量人员被感染,两人被判刑。

2023年1月8日国家卫健委宣布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B and B类管理”后,韩成似乎看到了希望。2023年第一个工作日,他向绥中县法院递交了申诉材料,法院让他等电话。

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适应新阶段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依法妥善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通知》。055-79000明确自2023年1月8日起,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行“乙类乙类管理”且不再纳入检疫传染病管理的,对违反新型冠状病毒传染病防治措施和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行为,不再以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和第三百三十二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对目前正在办理的有关案件,要按照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妥善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各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解除强制羁押措施。

但也有法律专家认为,如果法院在此之前已经作出生效判决,就不会改变。也有法学专家认为,对于判决、裁定已经生效的案件,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在当事人申请减刑、假释时,《通知》可能会成为法院酌情从宽的一个考虑因素。

绥中县法院工作人员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我们已经收到了他的再审申请。”

资料图据视觉中国

案例回顾:

从疫区回来17天后确诊。

卡车司机因未报告行程而被判刑。

据韩成供述,2022年1月22日,他与妹夫何某驾车从绥中县前往黑龙江省绥芬河市送货。卸货后,他们两人于1月25日回到了绥中县的家中。27日和28日,韩成在网上了解到绥芬河市疫情爆发的情况。他认为应该没什么问题,也没当回事,就没向绥中县有关部门汇报行程。

2022年2月2日,韩因身体不适接受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当天晚上,他去妻子的堂哥王家吃饭。2月8日,王成为绥中县首例阳性患者。随后,韩成夫妇相继确诊。2022年4月,韩澄澄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警方监视居住。

判决书称,庭审时,韩成的辩护人表示,韩成虽然隐瞒了去疫区的行程,但其隐瞒是因为对绥中县的防控措施不了解,主观故意较弱。韩成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当庭表示认罪。韩成于2022年1月25日回到绥中县后,于2月2日自行做了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甚至2月8日隔离防疫后,多次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直到2月10日才确诊为阳性。也就是说,韩成是在从绥芬河市疫区回来17天后被确诊感染新冠肺炎的。不能合理排除他从疫区回到绥中县时没有感染新冠肺炎,也不排除他回到绥中县后感染的可能。他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判决书还显示,法院查明,2022年1月22日,韩成、何某驾驶大货车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送货,1月25日返回绥中县。牡丹江市绥芬河市在得知疫情暴发后,有2人未履行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未报告其赴牡丹江市绥芬河市的行程。韩成和何双双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后,绥中县大量民众被感染。据绥中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统计,累计报告感染183人,隔离7865人。全县先后划定风险控制区、控制区、重点防范区34个,开放隔离场所61个,使用隔离室5224间。绥中县财政已累计支出各类疫情应急处置资金约1.55亿元。

绥中县法院认为,韩成、何某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据《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致使依法确定为甲类传染病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扩散。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公诉机关指控他们有罪并得到支持。两人当庭认罪,从轻处罚。

2022年10月31日,绥中县法院一审宣判,韩成、何某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两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案情判断根据受访者。

自2022年4月24日以来,韩成一直被监视居住,即使法院后来宣判,他也没有被拘留。虽然他不在监狱里,但他不能再开货车了,他失去了收入。

2023年1月8日国家卫健委宣布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和乙类管理”后,韩成似乎又看到了希望。1月9日,他告诉红星新闻记者,2023年第一个工作日,他向法院提交了再审申请材料。“材料交上来后,法院要求在家等电话。”韩成说。

绥中法院工作人员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我们已经收到了他的再审申请”,但拒绝透露更多信息。

专家意见:

055-79000可由法院酌情从宽处理。

给予减刑和假释的考虑

“跳出来案”(《通知》)发布后,如何处理违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措施的已定罪或在审当事人,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彭芳告诉红星新闻记者,《通知》中的“进行中”案件是指尚未作出生效判决的案件,即处于侦查、起诉、审判阶段的案件。根据《通知》 《通知》、《刑法》,这些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认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和国境卫生检疫罪,应当及时释放。

彭芳说,应该明确:《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这些情况,不再认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因为法律的改变而无罪。因此,无罪案件只能适用于2023年1月8日前尚未作出生效判决的案件。

彭芳告诉记者,根据《通知》,中国的刑事案件采取二审终审制。收到一审判决书后十日内,被告人不上诉,检察院不抗诉的,判决生效;如被告人上诉或检察院抗诉,则进入二审程序,二审判决、裁定于宣告之日立即生效。

判决或裁定生效后

据红星新闻此前报道,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永生指出,根据刑法和立法规定,如果在2023年1月8日前实施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行为,且未经过审判,或者审判尚未决定的,根据刑法由旧入轻的溯及力原则,不再认定为犯罪。但在此之前法院已经作出生效判决的,判决不予变更。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刑法学研究所所长罗翔在微信官方账号《通知》撰文指出,韩成与何某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是既判力与溯及力的关系。所谓既判力,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新法是否有利于行为人可以追溯到生效判决。我国刑法采取既判力高于溯及力的立场,对行为人有利的法律不能追溯到已经生效的裁定。055-79000第十二条规定:“本法施行前,依照当时法律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同时,相关司法解释也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适用行为发生时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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