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思聪打人被拘7天 为何可以暂缓执行?公共场合拍摄名人明星侵权吗??

2024-09-21 10:16 生活百科 0万阅读 投稿:StackOverflow中文版

都市快报1月12日报道,今天,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发布的一则警情通报引人关注。据媒体报道,公告中打人的男子是北京普思投资董事长、IG电子竞技俱乐部创始人王思聪。通报称,因王申请行政复议,公安机关已中止对其行政拘留。

案发后,王粲某某申请行政复议,公安机关暂缓处罚?未经本人同意在公共场合拍摄明星或公众人物是否侵权?就此,橙柿互动记者采访了浙江金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夏文忠。

案发后,王申请行政复议

公安机关可以暂缓处罚吗?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夏文忠律师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警方通报也明确表示,被打的人经鉴定为轻微伤,故警方依据上述规定对王某某等人作出处罚决定。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还规定“被处罚人对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

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会造成社会危险性的,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应当提供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照行政拘留每日二百元的标准缴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因此,公安机关根据申请,暂缓对王某某等人的行政处罚。

在公共场所拍摄明星或公众人物

没有经过我的同意是侵权吗?

夏文忠律师认为,偷拍是指未经他人同意,秘密拍摄他人的行为,直接侵犯了公民的肖像权和隐私权。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偷拍行为给被侵权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还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然而,也有例外。《民法典》不仅规制肖像权侵权,也允许肖像权的合理使用。根据《民法典》第1020条的规定,如果人们出于欣赏的目的,在必要的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已经被肖像所有人公开的肖像,未经肖像所有人同意,不能视为侵权,这也为合理的偶像化行为提供了一定的空间。

至于人们的拍摄行为是否侵犯了明星或公众人物的隐私,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明星或公众人物的作息时间向社会公布,拍摄场合属于公共场所,这种情况不构成侵犯隐私权。

如果明星或者公众人物的工作时间表没有向社会公布,或者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拍摄地点在演播室、室内或者其他非公共场所,那么偷拍就是侵犯隐私。

《民法典》第998条:认定行为人对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以外的人格权承担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与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根据这一法律,明星作为公众人物,被人们广泛知晓和关注,其行为涉及公共利益和娱乐生活。所以明星对侵犯隐私应该有一定的容忍义务,但容忍的限度应该是合法的。

普通人出于个人欣赏偷拍

觉得被骚扰的公众人物可以向警方报案。

但夏文忠律师也指出,如果明星或普通人确认被偷拍,可以果断拒绝拍摄,并要求对方删除拍摄的内容。

即使照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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