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发讣告称“友人临终前晒连花清瘟”收律师函 以岭药业回应?

2024-09-20 09:48 生活百科 0万阅读 投稿:开发问答

据成都商报-红星新闻报道,1月6日,微博用户“聂2023”收到石家庄以岭药业有限公司的律师函,该网友发布的讣告中提到,“王同志生前坚持发朋友圈,晒化清胶囊。”

1月12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以岭药业董秘处了解到,关于朋友的讣告称其“临死前晒连花清瘟胶囊”以及类似的诋毁、造谣行为,公司将通过发律师函的方式表达态度。如果对公司有重大影响,肯定会按照相应程序采取相应措施,法务部会收集证据。

有律师认为,如果法院认定构成侵权,当事人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也有律师指出,这一事件的基本事实还有待司法机关认定,当事人可能反诉以岭药业侵犯名誉权。

聂盛喆微博发出截图

网民的讣告被认为侵犯了名誉权。

临终前给朋友打电话“孙胶囊”

以岭药业发出律师函,要求公开道歉。

1月6日,微博用户聂在微博中写道,“很高兴收到连花清瘟生产厂家以岭药业的律师函。这封信是标准的,清晰的,有教养的,充满善意的.但对我的建议、批评和要求,我有点不解和不满。”聂盛喆还表示,他将在微博中征求意见,并以民意调查的形式做出是否道歉的决定。

这篇文章的图片是一封两页的律师函,落款都是落款,署名都是北京彭岚律师事务所。律师函称,“北京市彭岚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石家庄以岭药业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张启准律师就聂在新浪微博平台、微信朋友圈的言论发函,侵害委托人名誉权。”

这件事的起因是聂于2022年12月22日在社交平台上发布的一则讣告。当日,聂在微博和微信朋友圈称,“四川大学江苏校友会优秀校友王同志,因重感冒,于2022年12月21日7时07分不幸逝世,享年39岁。”

该网友发布的讣告还提到“王同志生前坚持发朋友圈,晒连花清瘟胶囊”。因此,以岭药业在律师函中提到,聂盛喆“利用死者的死亡,以走私货物的方式,将死者与连花清瘟胶囊用文字和图片进行隐性结合,意图以死者的死亡贬损连花清瘟胶囊和委托人。”“大量含有上述侵权言论的文章和对。

律师函称,聂盛喆的行为“给委托人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误导了不明真相的网民和消费者,损害了委托人良好的品牌形象,降低了委托人的社会评价,贬低了委托人的良好声誉,给委托人带来了重大的经济损失,严重侵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以岭药业要求聂删除相关侵权言论,消除不良影响,公开道歉不少于90天。

王的朋友圈截图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聂12月22日的讣告图中,有一张王的朋友圈截图。截图中确实有一张他手里拿着连花清瘟胶囊的图片,还有一张他手里拿着扑热息痛片的图片。截图文字说“现在心跳106分,吃不下了。”

以岭药业:

如果对公司有重大影响

法务部会收集证据,采取相应措施。

1月10日,聂盛喆又发了一封信到微博,分享了一封他写给自己的律师函,署名为“聂武明”,称“这样写可能更准确一些”。红星新闻记者随后给聂微博账号写私信预约,但截至发稿,未收到回复。

1月11日,红星新闻记者多次向北京彭岚律师事务所和张启准律师咨询,求证律师函的真实性,截至发稿无人接听。根据公开的m

1月12日,红星新闻记者拨打以岭药业董秘办座机,接线员回复称,关于朋友的讣告称其“临死前干了连花清瘟胶囊”以及类似的诋毁、造谣行为,公司将通过发律师函的方式表达态度。如果对公司有重大影响,会按照相应的程序采取相应的措施,法律部会收集证据。“我们正在遵循相应的程序。这个程序一定是在某个阶段。如果我们符合信息披露标准,我们将进行公开披露。”此外,其还表示,以岭药业的股价和经营状况不仅受诉讼影响,还与资金、市场关注度等诸多因素有关。

据以岭药业官网显示,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6月16日。先后承担国家973、国家863等国家级、省部级项目40余项,研发出治疗冠心病、脑梗塞的通心络胶囊、快慢兼治心律失常的参松养心胶囊、慢性心力衰竭标本兼治的芪苈强心胶囊、治疗感冒、流感的连花清瘟胶囊等10余项专利新药。

其中,连花清瘟胶囊/颗粒是在中医络病理论指导下研发的治疗感冒和流行性感冒的专利新药,是通过国家医药产品管理局药品快速审批通道批准的新药品种。治疗感冒、流感的中成药,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进入美国FDA进行治疗流感的中成药临床研究。上市以来,先后20余次被列入国家卫健委等呼吸道病毒感染性疾病诊疗方案和指南的建议。

律师声明:

基本事实需要司法认定。

公职律师函可能构成名誉侵权。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根据《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根据《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即公民的言论自由受到限制,前提是不损害国家、社会和集体的利益以及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

赵良善指出,聂有权发表意见,但其意见不得侵犯以岭药业的名誉权,否则构成侵权。根据《民法典》第1024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或者诽谤的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名誉权保护的是公众的一般评价,侵犯名誉权的常见方式是侮辱和诽谤,从而降低被侵权人的社会评价。

赵良善认为,聂所发微博的主要内容虽属于客观事实陈述,而非诽谤,但具有诋毁、侮辱联华清瘟医药的意思。

“聂盛喆最终是否构成侵权,还需要法院结合以岭药业提供的证据来判断。”赵良善律师指出,如果法院审理后认定聂的言论导致公众对连花清瘟药品的社会评价降低,那么聂的行为构成侵权,需要对以岭药业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北京市社会组织法律调解中心副主席张信年律师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任何一个社会主体都没有不受质疑和批评的权利和权利。任何公民还依法享有言论自由、表达意见自由和批评监督的权利。

“但是《讣告》是否构成侵权,目前司法机关还没有认定,还是dif

张律师认为,《讣告》是否构成侵权,没有司法认定很难知道,但公开流传的《律师函》坚信《讣告》作者构成侵权,说话不尊重,可能对聂构成名誉侵权。因此,以岭药业起诉侵犯名誉权的,可以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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