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7日,生态环境部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回顾过去一年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进展,介绍新一年工作计划。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副司长蒋火华在回答上游新闻记者提问时表示,将从四个方面加强噪声监测:全面建成声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全面实现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全面监测区域噪声、社会生活噪声和噪声源,全面加强噪声监测信息发布,从而保障人民群众对噪声污染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副司长蒋火华介绍,2022年6月5日新实施的《噪声污染防治法》对噪声监测做出明确规定,要求组织开展全国声环境质量监测,推进噪声监测自动化,统一发布全国声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要求:“到2025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实现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今年1月3日,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正式发布了《“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副司长蒋火华回答上游新闻记者提问。图片来源/生态环境部
蒋火华说,生态环境部专门制定了《关于加强噪声监测工作的意见》,重点从以下四个方面加强噪声监测,确保人民群众对噪声污染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一是全面建设完善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副司长蒋火华表示,生态环境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规划国家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的设置,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置声环境质量监测站。到2023年底,生态环境部将建成覆盖所有地级以上城市功能区的声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二是全面实现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分两步走,到2023年底,4个直辖市、27个省会城市和5个计划单列市率先实现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到2024年底,其他303个地级市实现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自2025年1月1日起,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实现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
三是全面监测区域噪声、社会生活噪声和噪声源。各地要以投诉较多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为重点,开展声环境质量和噪声排放调查监测。鼓励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根据需要在相关场所开展噪声监测。工业噪声排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和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开展自我监测,公开数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铁路运输企业、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落实噪声监测责任。
四是全面加强噪声监测信息发布。生态环境部将依法统一发布全国声环境质量信息,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发布本行政区域声环境质量信息。声环境自动监测系统建成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