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报道,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原党组成员、省纪委驻省人大原纪检组组长罗廷才被开除党籍,并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023年1月29日,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罗廷才一案,并择期宣判。罗廷才案件深刻警示,必须加强党员领导干部的理想信念教育。
非法骗取农资,搞封建迷信
罗廷才退休5年后被群众举报。2022年2月被云南省纪委监委立案侦查拘留。
经云南省纪委监委查明,2013年至2018年,罗廷才利用职务之便,以在家乡建设基础设施、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在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马关县古林箐乡飘场村违规修建寺庙、从事违法活动等为由,向税务、财政、国企等部门和单位申报扶贫支农专项资金共计566万元。
经查,2013年6月以来,罗廷才未经批准,私自指使时任漂场村领导何某某、施工老板洪某某及多名村民挖山破土,占用集体土地。首先,建造了九层的海云铁塔,意思是“九五”,然后扩建了海云寺,安放了十三尊佛像。2018年6月,正式对外开放。
其间,罗廷才多次给时任古林箐乡党委书记、乡长的王某某、庄某某打招呼,要求其协调的资金全部用于海云寺建设项目。为推动海云庙建设,罗廷才于2016年在漂场村召开群众大会,鼓励大家推选其心腹何某某为村民小组组长,让高票当选村民小组组长的孔某某当了会计。
由于缺乏合法的审批程序,马关县人民宗教部门多次要求关闭和清理海云寺,但均遭到罗廷才的抵制。他甚至不顾民宗干部的阻止,在深夜秘密组织了开幕式。
为了使海云寺合法化,罗廷才组织12名村民参加了昆明某著名寺庙的“三皈依”培训项目,并要求寺庙住持为每位村民办理皈依证。还办理了皈依证,取了法号“本志”。此外,他还安排村民向马关县宗教局提交皈依证明及相关申请材料,以“村里有一定数量的信教群众”为由,申请批准海云寺为临时宗教场所。在走访马关县民宗局时发现,漂场村没有佛教徒,而办理皈依证的村民本身并不信佛,因此拒绝了这一申请。
海云庙建成后,罗廷才还组织14名受资助农民通过卖香、收功德钱等方式募捐,引发了当地群众的反对。2019年6月,马关县政府关闭了海云寺,并进行了清理。
此外,记者了解到,罗廷才还存在串通对抗组织审查、违规入股合作社、侵占群众利益等违纪违法问题。
背后的原因值得深思。
罗廷才1976年入伍,入党提干。1991年退休后,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曾任云南省审计厅党组成员,省纪委驻省审计厅纪检组组长,办公厅党组成员
据罗廷才供述,随着年龄的增长和职务的提升,他逐渐养成了“船到码头,车到站”的思想,对个人的要求也逐渐放宽。他在《自白书》中写道:“当我迷茫的时候,我不再和组织对话,而是选择坐在寺庙里,听僧侣们谈论佛法和鬼神。渐渐地,我把马列主义抛在脑后,开始迷恋封建迷信。我只是想造塔造庙,保佑子孙后代,让我死后灵魂有容身之地。”
——政绩观错乱,官德没养成。
罗廷才自立,霸道,傲慢。据其供述,他在云南省审计厅分管人事和纪检,手握“两把刀”。只要他申请资金,任何单位和部门都不会丢面子。他认为在偏远的家乡修建宏伟的寺庙是一种政绩,显示了个人的能力,可以永远铭记。
漂场村原村民小组长高某某说,罗廷才自称是漂场村除海云寺十三佛之外的第十四位“活佛”,要求村民服从他。他还向村民吹嘘自己是大官,可以保住村里的“龙头”,只要村民保住村里的“龙尾”。
——单位监管不到位,职能部门纵容。
云南省纪委监委第二监督检查室主任李江波说,罗廷才案件的发生,不仅是因为他自身理想信念丧失,更是因为单位监管不到位,职能部门纵容。“事发前,有很多领导干部到海云寺参观,但没有人对明显的违规行为提出异议和劝诫。”李江波说。
加强党员干部的理想信念教育必须常抓不懈
办案人员表示,罗廷才骗取国家扶贫资金,农民违规建塔建庙,造成了诸多恶劣后果:破坏了国家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政策,使党的扶贫政策在基层失效;阻碍农村的长远发展;对党的形象有负面影响。
云南省纪委监委工作组走访漂厂村时,群众对罗廷才强占土地、与民争利、败坏民风等行为表示愤慨。
2022年9月,经云南省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云南省委批准,决定给予罗廷才开除党籍处分,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云南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副院长沈斌认为,罗廷才案件表明,部分党员领导干部仍然宗旨意识淡薄,理想信念丧失,凸显了加强党员领导干部教育的紧迫性,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必须常抓不懈。
“罗廷才在厅级领导岗位上滑入了封建迷信的泥潭,这是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平时加强学习,就不会轻易被迷信思想蛊惑;如果上级领导、党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平时加强教育监督管理,充分掌握他们的思想和生活动态,发现不良苗头及时干预,就不会使他再犯错误。”沈斌说。
李江波认为,罗廷才案暴露出财政资金特别是农业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存在监管漏洞。如果问题任其发展,就要完善体制机制,加强全过程监管。要继续开展清理整顿工作,严肃查处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和侵占农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