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北京日报客户端消息,市卫健委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称,严禁在本市范围外开展与新冠肺炎相关的实验活动,实验室应设立专库存放新冠肺炎菌株或样本。
市卫健委要求,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冠肺炎培养、动物感染实验、核酸检测等实验活动,须经国家卫健委或市卫健委批准后方可开展,并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北京市新冠肺炎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严禁超范围开展实验活动。
在新冠肺炎从事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设立单位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做好详细的风险评估,加强人员防护;加强对关键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能力和水平;要设立专门的库来存放新冠肺炎菌株或样本,实行双人双锁,并配备监控设备。实验结束后,应当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送交保存;运输新冠肺炎菌株或未培养的潜在感染性生物材料样本,应当经国家卫生健康委或市卫生健康委批准。
各区卫生行政部门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摸清辖区内从事新冠肺炎相关实验活动单位的实验活动性质和类型,保存新冠肺炎菌株和样本,建立台账,纳入重点控制范围,加强监督检查,有效防范生物安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