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做好新冠病毒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2024-08-21 09:46 生活百科 0万阅读 投稿:如何学Go

本报讯: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发布了编号为《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病毒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国内多个卫生部门已转发执行。

据山西晋中卫健委网站2月15日消息,根据此前安徽卫健委、北京卫健委、太原卫健委等网站消息,国家卫健委办公厅2023年1月17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病毒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号称,随着新冠肺炎感染防控政策的优化调整,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员会,为确保实验室生物安全,防范生物安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新冠肺炎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新冠肺炎实验活动的管理

新冠肺炎继续按照第二类病原微生物进行管理。新冠肺炎培养和动物感染实验应在生物安全三级及以上实验室进行;未培养的感染性材料和灭活材料的操作应在生物安全二级及以上实验室进行,未经可靠灭活或固定的人和动物组织标本的操作应在三级及以上实验室进行;非感染性材料的操作可以在生物安全实验室进行。在三级及以上实验室开展的实验活动,应当依法经批准后方可开展。实验室应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选择合适的个人防护装备。

关于新冠肺炎交通管理

潜在感染性生物材料的新冠肺炎菌株或未培养样本属于甲类感染性物质,对应的UN编号为UN2814。包装应符合世界卫生组织《感染性物质运输规章指导》 pi 620分类包装的要求,运输应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环境样品按乙类感染性物质管理,对应的UN编号为UN3373,包装应符合世卫组织PI650分类包装《感染性物质运输规章指导》的要求。感染性物质的运输应遵守有关运输主管部门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灭活样本按照非感染性材料进行管理。

关于新冠肺炎的菌种和样品管理。

新冠肺炎菌株和感染性样本应由专人管理,准确记录菌株和感染性样本的来源、种类和数量,建立登记编号台账,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各实验室及其设立单位要特别加强对新冠肺炎既往流行毒株和感染性样本及其实验活动的管理。实验活动结束后,实验室应当在6个月内将病毒株送保藏机构保藏或者就地销毁;原则上,传染性样本应就地销毁或灭活。非灭活样本确需保存的,应及时送有保存条件的机构保存,或送保存机构保存。实验室分离的新突变菌株应在90天内送保藏机构保藏。

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

实验室设立单位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培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操作,定期自查,及时排查和消除风险隐患。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提高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能力,按照属地化、分类原则,认真做好实验室许可和备案工作,加强实验室监督检查,督促实验室及其设立单位规范管理,确保实验室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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