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别人钻政策空子 有亲生子以捡拾名义落户?

2024-08-19 10:16 生活百科 0万阅读 投稿:JAVA百科

张贴在当地警察局外面的公共信息

据红星新闻报道,福建多地陆续公布大量被捡拾儿童信息,近期引起打拐志愿者关注。微博一位志愿者上官正毅说,据他不完全统计,从2016年到2022年底,福建各地公安部门公示了上万名被接走的孩子。

红星新闻记者走访福建多地了解到,“捡拾弃婴”主要是帮助解决“黑户”问题,让适龄儿童正常享受教育等资源。但在这个过程中,也有一些线索指向疑似民间收养、未落户的成年智障人士和以“捡拾弃婴”名义落户的亲生子女。

对此,福建省公安厅相关人员表示,“捡拾弃婴”落户是为了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的问题。他说,好的政策也可能被人利用,不排除极少数情况。记者表明身份时,表示要登记反映问题。

相关专家表示,如果拾荒者没有落户,就意味着他们的教育等社会保障问题无法解决,所以这个政策总体来说肯定是好的。由于很多地方接户口的时间跨度长、人数多,有些情况比较特殊。专家建议,对于不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的,要依法依规处理,特殊情况可以个案处理,做到情理法统一。

派出所落户申请表

包括弃婴和领养的孩子。

目的解决学龄儿童“黑户”问题。

在福建,被找到的弃婴想要落户,需要遵循一系列规定,并由公安机关公示一段时间。

以安溪公安局2022年12月14日发布的《关于查找被捡拾抚养人员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公告》为例。红星新闻记者发现,被捡拾的未成年人的落户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血型、被捡拾的时间和地点,以及捡拾者的信息,都会在安溪公安新浪微博、安溪公安微信微信官方账号等平台上发布一个月,下面留有县公安局、户籍大队、派出所的电话和地址。如果你有他们亲生父母、监护人的信息,或者举报违法行为,可以联系公安机关。

公告称,此项工作按照《福建省公安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进行。

据红星新闻记者了解,2016年7月发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到,由公安机关会同当地乡镇政府动员被抚养人将未成年人转送社会福利机构抚养,并为其办理社会福利机构集体户口登记提供便利,未成年人才能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除了弃婴,民间收养的孩子还面临落户问题。民间收养在福建并不少见。一位福建省龙岩市人告诉记者,“在本地领养孩子并不奇怪。我姑姑是出身家庭重男轻女,给了营养费就带过来了。”据史料记载,福建有“养子”的习俗。据清代道光年间《厦门志》的记载,“福建人多养子,即有子者,亦必养几子”,其目的不是续香,而是“多子强宅”。

学术研究也证明了这一点。西北大学城市与环境科学学院李刚教授领衔的“人地关系与空间安全”研究团队发现,1901-2018年间,中国儿童非正常迁移主要从安全环境落后、儿童照料缺失、抚养压力大的农村流出,流入重男轻女思想意识和收养需求强烈的农村。其中,福建、河南、河北、山东、广东是孩子的主要流入地。

这意味着,这些孩子因为没有出生证明等证件,不能上家门。一旦你没有了胡

红星新闻记者梳理了福州、莆田、泉州、厦门、三明、漳州、南平、龙岩、宁德等9个城市2016年至2022年底86个地级市的公告信息,发现目前大部分捡拾者为弃婴看护人。

一些公开的取车信息中的取车地点具体到门牌号,很多都是居民家门口。如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2017年6月12日的公告中,女孩丁某怡于2014年4月6日被发现遗弃在福建省平潭县潭城镇桂山庄1巷67号40X室,现由拾荒看护人丁某英抚养;另一名女童丁某于2011年3月1日被发现遗弃在福建省平潭县潭城镇桂山庄二巷41号80X室门口,现由拾荒看护人丁某凤抚养。

写具体到住户家门口的取车地点。

2023年2月初,红星新闻记者根据公开信息走访了多地。其中一人,福州平潭县的王宁,承认自己的女儿是2013年后被人收养的。王宁说,她的女儿是娘家的第三个孩子。“因为对方父母想要个男孩,正好膝下无子,就收养了孩子。”王宁说,女儿现在已经以“非亲属”的身份入户了。“我之前咨询过公安机关,他们建议这样的孩子要等到三岁以后才能入户,不需要去民政局办理收养手续。”王宁说,在收养过程中,女儿的亲生父母没有收取任何费用,也没有支付任何款项。

来自晋江市何勇镇的张山(音)说,他的小儿子“刚出生没几天”就被一个外国人收养了,他的儿子现在正在上中学。不过,张山并不确定放出去收养的外国人是不是孩子的亲生父母。

也有同一个人或同一对夫妻在不同年份捡到多个弃婴的情况。例如,南安一对夫妇分别于2007年和2010年在当地一座佛殿发现了两个孩子。此外,还有同一村、同一街道多户接孩子的情况。比如晋江市呼格西路139号、164号、187号,都是2008年到2011年接走孩子的。

在一些公开的信息中,也有从商场或外来务工人员处领养孩子的家庭,寺庙、医院、妇幼保健院等被频繁接走。

宣传收集的信息,很多都是医院的小朋友捡的。

民政系统:

民间收养是否涉嫌拐卖,很难判断。

根据2008年8月民政部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所有捡拾弃婴的公民应向当地公安部门申报,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送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或民政部门指定的寄养机构抚养。上述通知还提到,要重点关注2009年4月1日前发生的私自收养行为。私自收养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动员其将弃婴或者儿童送交社会福利机构抚养。这意味着从2009年4月1日起,任何人捡到弃婴都要第一时间报警,不能私自收养。

从一些公开信息来看,2009年捡拾弃婴后仍有居民私自收养的情况。这些人是否符合收养条件,是否需要按照《民法典》最新的收养规定去民政部门办理审批,也成为了反拐志愿者们关注的焦点。

民政系统儿童福利处人士表示,如果是私自收养孩子,而不是按照“公安报案——移交民政部门”流程报案,这样的事实收养是不会联系民政部门的。“民政部门不会对私自收养孩子的父母进行评判。我们只能根据民法典来判断对方是否符合收养人的条件。”

2月13日,af

“因为群众有这样的需求,我们也是按照2021福建省文件里的程序来的。信息公示后,我们还要提交市局审批。”宁德市某派出所所长说。

这里所说的文件是指2021年发布的《民法典》。第六十九条规定,对于被捡拾抚养,又找不到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未成年人,必须到公安派出所或者当地社会福利机构进行户籍登记。被赡养人坚持自收自支,但动员后拒绝转入社会福利机构,且与被赡养人共同生活满3年的,可以与被赡养人申报户籍为非亲属关系。

《福建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中还提到,“被扶养人经过动员,仍坚持自行抚养未成年人,且拒绝将未成年人转送社会福利机构登记,且已与被扶养人共同生活满三年,且被扶养人住所地居委会同意扶养人承担监护责任的,经当地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并抽取血样进行‘打拐’记录后,将被扶养人常住户口临时登记为‘非亲属’。经调查认定是被拐卖人或者亲生父母私自收养的,应当注销常住户口。”

对于这类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在进行户籍登记时,需要收集其抚养人、证人、邻居的笔录,《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 《动员通知、声明、监护意见表》以及公安机关的寻人公告复印件。其中,采血是与全国打拐DNA信息库进行比对,公告后30日内未收到有关亲生父母及其他监护人的线索,符合入户条件。此外,福建当地多名警方表示,公示期满并不代表孩子成功入户,他们也会进行审核,比如重新检验DNA血样,找邻居调查等。“被接走或者私自收养的孩子落户后,这些户口本都是可疑户口,说明孩子户籍可疑,不可能办理身份证。”民政系统儿童福利处的一位人士解释,但是有户口可以解决一些问题。

不过,虽然在《采血入库流程单》,被要求申报户籍的未成年人都是“捡来养的”,“找不到亲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但在基层工作,情况显然更复杂。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在“福清公安”微信官方账号2019年9月24日的公告中,一名25岁的智障女性于1996年10月14日被遗弃,现由拾得人照顾。对此,福清市玉屏派出所值班民警表示,该女子已入户,但不清楚她与拾得人是何种关系。目前已开展调查。

在福清市的公开信息中,也有一名成年女性智障人士被接走落户。

专家解读:

福建的政策初衷肯定是好的。

“打擦边球”蕴含着极大的法律风险。

中国政法大学反人口贩卖国际合作与保护中心主任张志伟表示,福建为接人解决户口问题的做法有其现实背景。“福建的政策重点是解决拾荒者的落户问题,因为这类人在社会上已经存在很久了。如果不落户,就意味着他们的教育等社会保障问题无法解决,所以初衷肯定是好的。”

但他表示,如果有人利用非亲属落户政策“打擦边球”,变相解决来历不明人员的问题,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将来一旦发生纠纷,他们的养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可能得不到法律的承认。只是他们实际上通过逃避行为形成了一种共同生活的状态。此外,一旦发现养父母有私下的金钱交易,可能构成犯罪,受到处罚。”

张志伟担心实践中可能会出现一些新的情况,比如恶意规避《工作规定》中的收养规定。比如有些人利用政策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让非法来源的子女解决落户问题。“这就对我们的政策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他建议,民政部门和公安部门在政策执行中要加强协调配合,“既涉及公安的户籍管理,又涉及民政的收养”,加强政策的严谨性和可操作性,建立排查和安排可疑人员的机制,避免被利用。

那么民间收养呢?根据“两院两部”发布的《民法典》,不是以非法获利为目的,而是因为生活困难或者重男轻女思想的影响,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儿童交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的“营养费”、“感谢费”,属于民间收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儿童罪论处。福建江夏大学国际教育学院教授吴国平指出,“《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将收养登记视为收养关系的成立,不承认非法收养和事实收养。但是,对于登记机关如何进行实质审查,以及如何处理非法收养,目前还缺乏相应的规定。”

由于接送人员户籍问题时间跨度长、数量大,在具体操作中,武汉大学社会学院教授陆建议,有关部门可以采取个案处理的原则,历史遗留问题适合个案处理,因为社会背景发生了变化,要回到当时特殊的历史场景中,了解当时的环境来处理案件。他建议有关部门坚持尊重当事人的原则。比如被收养或者被接走的孩子,他们有自己的判断,就应该遵从他们的意愿。被收养或者捡拾的未成年人,不是历史遗留问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处理;对于一些复杂的特殊情况,也要做到情理法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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