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三月五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描述
2023年3月5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王晨为第十三届NPC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代表们:
我受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作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和意义
立法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政治活动,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的过程,事关党和国家发展全局。立法法是规范国家立法制度和立法活动,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的基本法。我国现行立法法于2000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2015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进行了部分修改。立法法的颁布实施,对健全立法体制机制、完善立法体系、规范立法活动,推动形成和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发挥了重要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和战略,作出了一系列重大部署,推进了一系列重大任务,取得了历史性成就。习近平总书记深刻阐述了全面依法治国的一系列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习近平依法治国思想为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2021年,党中央召开中央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工作会议,对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大工作作出全面部署,明确提出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良法促进发展、确保善治的任务要求。2022年10月,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出了新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全过程人民民主伟大理念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必须认真总结新时期立法工作的实践经验, 适应协调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新形势新要求,修改完善立法法,进一步完善立法体制机制,规范立法活动。 为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撑。
修改立法法,是新时期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以法治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必然要求。
党的领导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最根本保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灵魂。做好新时期立法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这一最高政治原则。2018年,中共中央成立了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以加强中共中央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
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应有之义。人民民主的全过程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是最广泛、最真实、最有效的民主。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党中央明确提出的任务要求。立法制度和活动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在全过程中全面贯彻人民民主的重大思想和实践要求,在立法制度上作出相关安排,确保立法活动和立法工作的各个方面都能听到人民的声音,从基层了解情况,积极回应人民的新要求和新期待,坚定人民立场,把握人民愿望,尊重人民创造,集中人民智慧。修改立法法,明确立法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有利于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表达意愿和关切的途径和形式,丰富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生动实践,从制度上确保立法为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障人民。
修改立法法是新时期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举措。
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治国、依法治国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相统一,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历史性变革和成就。立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环节。为适应国家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必须认真总结新时期立法工作的实践经验,完善我国立法体制机制。修改立法法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紧紧抓住立法这个关键环节,加强和改进新时代立法工作,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实施宪法摆在全面依法治国的突出位置,推进宪法理论和实践创新,深化对我国宪政制度建设的规律性认识,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取得了重要成就和进展。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强调,坚持依法治国首先是坚持依宪治国,并要求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完善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充分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宪法权威。立法制度是宪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宪法对立法体制和立法权限作出基本规定,立法法以宪法为依据对立法体制、权限、程序和立法监督制度作出系统规定,是通过法律落实宪法有关规定的重要体现。修正
改革和法治相辅相成,相伴而生。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改革和法治犹如鸟之两翼、车之双轮”,强调“要坚持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的统一和衔接,立法要主动适应改革需要,积极发挥对改革的引导、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积极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的统一,加强与改革相关法律的立改废工作, 以“打包”修改、作出授权决定、改革决定等方式,为及时推进相关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保障了党和国家机构和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重大改革措施的顺利实施,形成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 修订立法法,在实践中总结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发展需要的成功经验和有益做法,完善立法引领和推动改革创新的体制机制,有利于更好地实现立法决策和改革决策的统一和衔接,为改革发展提供支撑和保障,充分发挥法治稳基本面、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二、修订后的指导思想、原则和工作流程。
修改立法法,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习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深刻认识“两个确立”的重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进一步完善立法体制,健全立法程序,规范立法活动,提高立法效率,更好地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法制保障。
修订工作遵循的原则是:一是认真贯彻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通过完善立法体制机制,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有效实施。二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充分发挥NPC民主民意表达平台功能,完善吸纳民意、汇聚民智的工作机制,不断拓展和完善人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形式。三是适应新时代新要求,总结吸收立法工作实践经验,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完善立法体制机制,明确相关工作要求。这次立法法的修改是局部修改,真正有必要的要修改完善;可修改不可修改的一般不修改。第四,适应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坚持立法与改革相辅相成、相伴相随、同步推进、内在统一,充分发挥法治固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五是遵循宪法的原则和规定,注意处理好与新修订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法律的关系
根据立法工作安排,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于2022年初启动立法法修订工作。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和认真研究,提出了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在此期间,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立法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梳理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二是认真梳理近年来NPC代表、委员提出的有关议案、建议和提案,组织开展立法法修改相关问题的专题研究。三是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和国家部门、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地方人大和部分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四是将修正案草案印发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各省和部分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部分高校和研究机构征求意见。五是到一些地方进行专题调研,深入了解近年来地方立法工作的新做法、新经验。
2022年10月,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首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修正案草案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总结吸收新时期立法实践的新经验新成果, 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完善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完善宪法实施监督制度和立法权限、程序、备案审查制度,有利于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使法律体系更加科学、完整、统一,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2022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再次审议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认为修正案草案二审稿贯彻了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很好地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已经成熟。决定将修正案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
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后,立法法修订草案在中国人民网上两次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将修改稿印发给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组织部署全国人大代表学习、讨论、征求意见。2023年2月1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代表们学习讨论时提出的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立法法修订草案充分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两次审议,广泛征求意见和多次修改,已经比较成熟
完善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要根据新形势、新要求,丰富和完善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一是贯彻宪法规定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根据新时期党的重大理论创新,与时俱进地完善立法指导思想,将现行立法法第三条改为第二条,明确立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确保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走上法治轨道; 立法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新发展理念,确保以中国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二是完善依据宪法和法律立法的原则,将现行《立法法》第四条修改为:立法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三是完善民主立法原则,将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人民民主的伟大理念贯穿全过程,在现行立法法第五条中增加一条规定:立法应当全过程坚持和发展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第四,落实党中央关于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纳入法治建设的部署要求,增加规定:立法应当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构建强烈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五是明确立法决策和改革决策一体化的原则要求,增加规定:立法应当适应改革需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的统一,引导、推动、规范和保障相关改革,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
明确合宪性审查的相关要求。根据宪法精神和党中央关于推进合宪性审查的部署要求,总结了近年来的实践经验。一是明确了法律案起草、审查过程中对合宪性审查的要求,增加规定:对法律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涉及合宪性问题的相关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应当在修改报告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对法律案涉及的合宪性问题进行说明。二是明确了备案审查工作中的合宪性审查要求,增加规定:有关国家机关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存在合宪性和法律性问题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审查请求;规定了处理合宪性和合法性问题的主体和程序。此外,还将实施2018年宪法修正案的有关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将现行立法法中的“法律委员会”改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完善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的体制机制。贯彻党中央要求,总结实践经验,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作如下修改和完善:一是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属立法权的规定,将只能制定法律事项的“仲裁制度”改为“基本仲裁制度”。二是根据实践中成熟的经验和做法,完善现行立法法第十三条关于授权决定的规定,明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对“特定事项”授权,决定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同时补充规定,法律规定的事项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实施并在实践中证明可行的,NPC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及时修改有关法律;修改法律的条件尚不成熟时,可以延长授权期限或者恢复有关法律规定。三是增加规定:国务院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决定对行政管理领域的具体事项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行政法规的部分规定。
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立法程序和工作机制。近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采取了许多创新措施,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完善立法体制和机制。总结实践经验,对NPC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立法程序和工作机制作如下修改和完善:一是根据实际需要,进一步明确NPC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宪法规定”行使国家立法权,增加规定:NPC可以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二是根据惯例并与修改后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相衔接,进一步明确常务委员会可以适时组织代表对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法律议案进行研究讨论,征求代表意见。三是为适应特殊情况下紧急立法的需要,增加了这样的规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紧急情况下,也可以经常委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第四,完善法律案终止审议程序,将现行立法法关于法律案终止审议的规定修改为:列入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因对制定该法的必要性、可行性有重大意见分歧而搁置两年的, 或者因暂不缴纳,两年后未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终止审议,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必要时,主任会议也可以决定推迟审议;五是根据实践需要,在现行立法法的基础上,明确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法律案”。六是落实党中央关于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丰富立法形式、协调改革、废止解释和编纂的要求,总结实践经验,增加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通过制定、修改、废止、解释法律、编纂法典等多种形式,增强立法的系统性、完整性、协调性和及时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就法律问题作出的决定,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第七,总结实践经验,增加“专项立法计划”;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编制立法技术规范;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加强立法宣传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发布立法信息、介绍情况、回应关切。第八,总结实践,明确法律签署颁布后,法律文本、发布的公告、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的报告等。应及时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中国人大网和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公布;同时进一步明确,地方性法规颁布后,法规文本、发布的公告、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的报告等也应当相应公开。九是根据党中央精神和实践,明确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地位和作用,增加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听取基层群众和有关方面对法律草案和立法工作的意见
完善地方性法规的权限和程序。要根据新形势、新需要,总结实践经验,修改完善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一是关于设区的市可以行使地方立法权的事项,将“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文明建设”,增加“基层治理”的规定。二是落实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根据地方实践经验增加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联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可以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三是扩大规章制定主体,根据有关法律和实际需要,在部门规章制定主体中增加“法律规定的机构”。
完善备案审查制度。对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一项重要制度。贯彻落实党中央精神,总结近年来实践经验,进一步完善备案审查制度。一是完善主动审查制度,明确专项审查的相关内容,修改现行《立法法》第99条第3款并单列一条。第一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主动审查报送备案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专门审查;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务院备案审查机构可以主动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专项审查。二是建立健全备案审查联动机制,增加规定:备案审查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备案审查联动机制,及时将应当由其他机关办理的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转送有关机关。第三,贯彻党中央精神,总结实践做法,明确法规清理体系,增加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维护法制统一和改革发展需要的原则进行清理。
此外,在文字表述和法律衔接方面作了一些修改和完善,并对个别条文的顺序作了调整。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及以上描述,请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