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发出录用通知后反悔 法院:求职者可索赔?

2024-07-12 10:34 生活百科 0万阅读 投稿:运维知识库

新京报讯(记者 慕宏举)在招聘市场上,求职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有些求职者会遇到用人单位发出录用通知后反悔的情况。那么,求职者能否要求公司进行赔偿?录用通知书在法律上属于什么性质?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了一起相关案例。

该案中,黄先生于2021年12月应聘了某公司的项目经理职位,面试几天后收到了公司发来的《通知函》,函中写明了该公司邀请他担任项目中心部门项目经理,并标明了正式上班日期、合同期限和试用期等。黄先生向公司人事表示自己同意入职,将于2022年1月28日办完原单位的离职手续。

但就在黄先生办完离职手续的前一天,该公司人事突然通知黄先生,入职前需要加测笔试,并表示“只是走个流程”。之后,人事通知黄先生,他的笔试不合格,公司决定不予录用。黄先生将这家公司诉至法院,索赔1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向黄先生发送《通知函》,明确表示黄先生应聘成功,黄先生基于此,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该公司又增加笔试,并以笔试未通过为由不予聘用,造成黄先生的经济损失。公司的上述行为已经明显违背诚信原则,应当据此赔偿黄先生的损失。

结合黄先生的离职时间,《通知函》载明的入职时间、薪资情况等具体情形,法院酌定公司赔偿2万元。

法官提示,求职者在遇到不公正的对待时,要勇敢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本案中,黄先生收到的录用通知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合同,此时他与公司之间并没有建立起正式的劳动关系,所以黄先生不能就此向劳动仲裁部门主张权利。

但是,录用通知在法律上属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建立用人关系的要约,通常会包含到岗时间、合同期限、薪资待遇等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如果公司发出录用通知后又任意撤销,或额外增加入职条件,属于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公司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但追究公司的缔约过失责任,不能通过强制公司和求职者履约的方式,求职者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起诉等方式向公司主张损失赔偿。赔偿的范围包括求职者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损失,如果求职者为了入职新公司放弃了之前的工作,在新公司撤销录用通知后又处于失业状态,新公司通常需要向求职者支付1-3个月的工资。具体赔偿损失的金额需要求职者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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